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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写小丽名字的,永远都是属于小丽的。……四、永远爱护小丽,忠实小丽,忠实婚姻,对家庭负责,绝不发生婚外情或性,如有发生,我无条件同意与小丽离婚(小丽要求离婚的话),除净身出户外,并赔偿小丽一切损失200万元。五、结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小丽提出离婚,如向小丽提出离婚,参照本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赔偿……”

这是2011年,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在婚前为了讨好小丽手写的一份《结婚协议及承诺书》。2006年,小伟与小丽通过某家婚恋网站相识,因小伟当时一名服役军人,与远在千里之外的小丽一直是通过网络、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沟通,仅在结婚之前见过一面。双方在婚前彼此了解甚少,这也为日后的夫妻矛盾埋下隐患。小伟今年40岁,妻子小丽41岁,3年前两人在花东莞市松山湖民政局登记结婚,均为第二段婚姻。小伟与前妻生育一名女儿,离婚后孩子随妈妈生活;小丽与前夫育有一名儿子,现年12岁,跟小丽一起生活。

由于婚前通过网络相识但见面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尊重。两人的婚姻在婚后第二年开始亮起了“黄灯”。从双方提交的“保证书”、《结婚协议及承诺书》及“遗嘱”等证据可见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亦未建立健康的夫妻关系并因纷争引至分居,相互攻击、谩骂。由于无休止的猜忌,夫妻感情日渐冷淡。小伟遂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要求。此外,原告小伟在承诺书中写到“提出离婚就赔偿妻子200万元”,被告小丽为此提出索赔。但法院认为,这份保证书缺乏公平的基础,其所附条件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车位均登记在小丽名下,应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无需支付小伟相应补偿,但剩余按揭贷款应由小丽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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