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662天被释放获国家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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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4 00:17:07 ·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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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662天被释放获国家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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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因合同诈骗一审被判五年,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12年9月,东莞男子彭鸣(化名)被控告与肖某、彭某科犯合同诈骗罪在东莞市第三法院受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鸣不服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案件重审期间,2013年12月19日,东莞市第三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

  2013年12月20日,彭被释放。到释放时,彭鸣共被羁押662天。在其羁押期间,彭鸣认为父亲在村里抬不起头来,老婆吵着要离婚,孩子也被周围邻居指指点点。彭鸣遂向东莞第三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2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调查后决定,东莞第三法院赔偿彭鸣15万余元。

  一审获刑5年

  东莞第三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肖某和彭磊志(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塑胶市场进行塑胶原料交易时,通过给付部分货款或者未付货款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的货物,然后转卖获利。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时,肖某、彭鸣与彭某科三人坐上了被告席。庭审中,肖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2年9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彭鸣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同案的三人中,除了肖某外,彭鸣与彭某科均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发回重审。

  该案在重审期间,东莞第三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彭鸣犯合同诈骗罪的起诉。

  2013年12月20日,在看守所里待了662天的彭鸣终于被释放。

  长期被嘲笑

  回到家中,彭鸣受到了周遭邻居的异样眼光。2014年8月4日,彭向东莞第三法院提出了其被羁押662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却遭到了东莞第三法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该院认为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虽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但在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因此,东莞第三法院对彭鸣是否有罪没有作出判决,本案不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中列举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从而决定对彭鸣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彭鸣又向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在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的调查中,彭鸣说,他在被羁押期间,其与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父亲长期被同村人嘲笑,妻子一直闹离婚,两个小孩性格变得孤僻,不愿与人沟通,而他自己在羁押期间精神压力大,心情烦躁焦虑,被释放后感觉自身与其家庭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经过委员会告知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彭鸣明确请求委员会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他认为,最终还是要靠自己日后的行为去消除此次无罪羁押带来的影响以及名誉降低问题,所以并不请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

  索偿获支持

  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员会认定,不论无罪判决还是决定不起诉,对彭鸣而言,最终也是作无罪处理,因此,本案属前述规定的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曾经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并无证据显示彭鸣是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从而导致其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但从最终对彭鸣作无罪处理的结果来看,已经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缺乏合法依据,因此,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彭鸣对其被羁押662天的事实有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终,赔偿委员会按照2013年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的标准,决定东莞第三法院赔偿彭鸣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32856.78元。

  同时,考虑到彭鸣在证据不足情况下被判决有罪并被羁押将近两年,对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小孩身心成长以及社会评价造成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为抚慰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委员会酌情决定东莞第三法院应赔偿彭鸣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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