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科技企业员工利用吸金工具在公司金缸内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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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04:17:19 ·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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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科技企业员工利用吸金工具在公司金缸内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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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冷静)东莞一男子利用他人在电子科技公司工作的机会,提供吸金工具多次在公司的金缸里吸金。日前,东莞市第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被告人董某峰伙同黎某成、秦某福(后二人均已判刑)密谋盗窃,商量用吸金工具放在东莞市石碣镇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缸里面进行吸金,由董某峰提供吸金工具,黎某成负责将吸金工具放进公司金缸内,秦某福则负责监测金缸里面的黄金含量。2014年8月13 日10时许,董某峰在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附近的马路上将一个吸金工具交给黎某成,黎某成于当天晚上22时在公司化金部上班时偷偷地将吸金工具放到化金部的金缸里面吸取金缸里面的黄金成分,秦某福负责监测金缸里面的黄金含量时给予配合隐瞒黄金含量的浓度不被他人发现。2014年8月15日6时许,公司保安发现该吸金工具(该工具案发现时含有黄金206.62克,价值53721.2元),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晚将黎某成、秦某福抓获。2015年3月31日,董某峰在湖北省黄石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峰明知公司化金部金缸中的金盐系生产加工使用,仍伙同黎某成、秦某福偷取金缸内的黄金并为二人参与犯罪提供作案工具,主观恶性较大。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峰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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